關於Constitution of Pakistan Urdu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又名 1973 年憲法 -آئین پاکستان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烏爾都語:آئین پاکستان),也稱為 1973 年憲法,是巴基斯坦的最高法律。該憲法由 Zulfiqar Ali Bhutto 政府起草,在該國反對黨的額外協助下於 4 月 10 日獲得議會批准,並於 1973 年 8 月 14 日獲得批准。憲法旨在指導巴基斯坦的法律、政治文化和製度。它確定了國家(其實際存在及其邊界)、人民及其基本權利、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命令,以及機構和國家武裝部隊的憲法結構和建立。前三章確立了政府三個部門的規則、授權和獨立權力:兩院制立法機構;由總理作為行政長官管理的行政部門;以及由最高法院領導的最高聯邦司法機構。憲法指定巴基斯坦總統為代表國家統一的禮儀國家元首。憲法的前六條將政治制度概述為聯邦議會共和製;以及伊斯蘭教作為其國教。憲法還包含規定法律體系遵守《古蘭經》和聖訓中的伊斯蘭禁令的規定。
議會不得制定任何可能與憲法相抵觸或違反憲法的法律,但憲法本身可以通過兩院制議會兩院的三分之二多數修改,這與之前的 1956 年和 1962 年的法律文件不同。它有隨著時間的推移進行了修正,最近的政治升級和改革衝動也得到了修正。然而,儘管在 1973 年強制執行,但巴基斯坦每年都會在 3 月 23 日(第一套憲法於 1956 年頒佈時)慶祝通過憲法,並將其定為共和國日。從技術上講,有 26 項修正案,但有 23 項修正案是在憲法中進行的,其中 3 項沒有被議會通過。
憲法的各個條款被歸為以下部分:
前言
第 I 部分 – 介紹性 [第 1-6 條]
第二部分——基本權利和政策原則[第 7-40 條]
第三部分 – 巴基斯坦聯邦 [第 41-100 條]
第四部分 – 省份 [第 101-140A 條]
第五部分——聯邦與省之間的關係[第 141-159 條]
第六部分 – 財務、財產、合同和訴訟 [第 160-174 條]
第七部分——司法[第 175-212 條]
第八部分 – 選舉 [第 213-226 條]
第九部分 – 伊斯蘭規定 [第 227-231 條]
第十部分 – 緊急規定 [第 232-237 條]
第 XI 部分 – 憲法修正案 [第 238-239 條]
第 XII 部分 – 雜項 [第 240-280 條]
日程
附表是憲法中的清單,對政府的官僚活動和政策進行分類和列表。
附表一——豁免適用第 8(1)、8(2)、8(3b) 和 8(4) 條的法律
附表二——總統選舉”第 41 條第 3 款
附表三: – 宣誓:第 42 條、第 91(5)-92(2) 條、第 53(2)-61 條、
附表四: – 立法清單
附表五: – 法官的薪酬和服務條款:[第 205 條]
與以前的文件不同,憲法不能更改,而是通過憲法修正案;改變它的效果。憲法修正案是通過議會進行的,根據憲法,憲法修正案需要兩院三分之二多數票才能生效。
了解巴基斯坦憲法可能有助於通過各種考試,如中央高級服務 (CSS)、省管理服務 (PMS)、評估考試、NTS、FPSC 一般招聘考試、旁遮普公共服務委員會、PPSC、ISSB、PMA、PNA 和各種其他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