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ippine Co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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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用的離線參考菲律賓的憲法。
菲律賓憲法(菲律賓:Saligang峇底吳Pilipinas)是憲法和菲律賓共和國的最高法律。它的最終草案已經完成由憲法委員會於1986年10月12日,並於1987年2月2日,被批准的全國性公民投票。
其他三個憲法有效地制約了其歷史上的國家:1935年聯邦憲法,1973年憲法和1986年憲法的自由。最早的憲法確立了“菲律賓共和國”,1899年憲法馬洛洛斯,從未真正在整個菲律賓實施並沒有證明是國際公認的,由於其採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即將到來的美國佔領的狀態。 (維基百科)
特徵:
- 無需連接互聯網
- 全關鍵詞
- 簡單的用戶界面
- 需要是Android 4.1及以上
內容:
1987年憲法的文本-full
1986年-The自由憲法
1973年-The憲法:經修正的1976年10月16-17日,於1980年1月30日,和1981年4月7日。
1973年-The憲法:草案中提出馬科斯總統1971年制憲會議通過1972年12月1日;從1月10日至15日,1973年舉行的公民大會,由馬科斯總統,1973年1月17日,通過在公告宣布武力視為批准。
1943年-The憲法:批准籌備委員會在菲律賓獨立,1943年9月4日和KALIBAPI公約,1943年9月7日通過批准。
1935年-The憲法:經修正的1940年6月18日,並在1947年3月11日。
-The 1935憲法規定:批准1934年制憲會議通過1935年2月8日,由美國總統在1935年3月25日認證,並通過公民投票於1935年5月14日批准。
1916 -The瓊斯法:制定成由美國國會法律上1916年8月29日。
1902 -The菲律賓組織法:制定成由美國國會法律在1902年7月1。
-The 1899年馬洛洛斯憲法:於1898年11月29日批准馬洛洛斯國會,草案阿吉納爾多總統於1898年12月1日修正案,將國會拒絕退換; 1898年12月23日批准了總統阿吉納爾多;由馬洛洛斯國會於1899年1月20日正式通過,總統埃米利奧·阿奎納多在1899年1月2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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