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tark Nagrik Anti Corru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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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ark Nagrik反腐败局官方移动应用程序查mu克什米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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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仅根据1989年比克拉米(1932年公元)《兰比尔刑法》的规定来涵盖针对政府雇员的腐败和贿赂罪。直到1949年,此案才由当地警察登记和调查。
在颁布2006年《比克拉米(Bikrami)预防J&K防止腐败法》之后,国家犯罪部门成立了一个名为“反腐败部门”的独立部门,以调查《防止腐败法》所涵盖的案件。但是,1962年成立了一个单独的组织,称为“反腐败组织”,以调查所有与贿赂和腐败有关的案件。
随着时间的流逝,颁布了各种法案以有效应对腐败的威胁。在这些成文法中,最重要的是1983年的《防止腐败法(修正案)法》,根据该法,“反腐败组织”更名为“国家警戒组织”,以及《强生公共人员和公共服务人员资产和其他财产宣言》。规定法,公元1983年
凭借此法,各种公共机构的工作重点和部长的当选代表腐败法的管辖范围内被带到和年度属性返回的申请作出强制所有公务员和公职的人。根据P.C.的规定,未遵守该规定为犯罪。法案,2006年比克拉米(公元1949年)。
为了简化调查,设立了两个派出所,一个设在查mu,另一个设在斯利那加(Srinagar),依据1976年2月23日第SRO 229号。这些警察局根据2006年Bikrami(1949 A.D.)的《警务法》确认犯罪行为。
国家警戒组织执行的法律
1989年比克拉米(1932年公元)兰比尔刑法(RPC)所设想的与腐败有关的罪行,这是强克公司的实质刑法,相当于印度刑法(IPC)。
2006年《 Bikrami预防腐败法》(公元1949年)中设想的与腐败有关的犯罪
1983年查Jam和克什米尔《公职人员资产和其他条款声明法》所设想的与公务员有关的犯罪。
将警戒组织改组为反腐败局
通过对《国家警戒委员会法》 /《公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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